我是一名雙相情緒障礙症(俗稱躁鬱症)的病友,大約是兩年前才開始領身障卡,原本一直都只持有重病卡。關於我的發病經歷,可以參考:《憂鬱症/躁鬱症經驗談》、《2021年躁症紀錄》。
雖然一直以來都是病友身份,但我是到今天才看了CRPD委員會發佈的「去機構化(包含緊急狀態)準則草案」。完整的指導方針請按此;註釋大綱請按此。我必須坦白地說,我並不認同草案中的全部內容。雖然很可能政治不正確,但我想我應該算是有一點發言的權利吧?畢竟自己也是慢性精神障礙者,而慢性精障也符合身心障礙的身份(廢話,我都拿身障卡了)。我知道CRPD是為了全體身障者的福祉才訂立這些公約跟草案,但這真的是所有身心障礙者都認同的嗎?至少我身為其中一員,我就不完全認同。由於身心障礙還包括精障,而精障又有非常多的樣貌,每個人的病況跟處境都大不相同,又怎麼可能一體適用呢?更何況,也不能完全只考量病友的福祉啊,那家屬呢?病友以外的其他人呢?如果我們希望病友是可以被大眾接納的,那是不是也要把病友以外,其他人的福祉也考慮進去呢?
我確實不是一個很會讀書的人,也許我的邏輯跟識讀能力不算優異,也許有解讀錯誤的可能,但我還是必須把我所看到的、經驗到的,連同我的感想,都一併寫下來。
首先,我相信很多身心病友,都曾有過不滿意、不舒服的治療或住院經歷,我自己當然也有過難堪的處境,或是治療效果不彰的時候,不然我那本來沒有任何宗教信仰的父母,也不會曾一度想盡辦法讓我嘗試正規醫療以外的方式。但以我的住院經驗,還真沒有遇過讓我覺得非常不妥的對待或處置。我曾住過的醫院包括:民生醫院清心小憩、奇美醫院、成大醫院,其中緊急情況大多是在成大醫院做處理(成大精神科住院只有急性病房)。這幾間病院,我都覺得不錯,各有優缺點,但對於需要住院的我而言,整體來說是有幫助的。而且如果不是因為我對清心小憩的印象非常好,日後恐怕也不會想到要成立線上病友支持團體。當然我也聽過有病友住院時慘遭不當的對待,或是看到令人無所適從的情景,但並不是所有病房都有不人道的狀況。
我自己在躁狂急性發作時,有被約束、打針過,但我當然明白醫院為何要有這樣的處置。當時我已經完全失去理性,性格跟原本的自己大相逕庭,而當救護人員壓制我、約束我時,外表上貌似強力壓迫,但我記得很清楚--他們其實動作是很小心,甚至可說是蠻輕柔的,並不會讓我覺得不舒服。住院期間我也有被關進保護室過,但我並不會怨恨遭到如此待遇,因為我知道自己會進入保護室,都是有合理原因的,並不是醫護人員故意要虐待我、打擊我。
不同的醫院,在細節上的處置不同,會給病友大不相同的體驗。比如我在成大住院時,如果半夜睡不著,病友是被允許可以在大廳畫畫,直到疲累想睡為止。但有聽過其他病友在別的醫院,半夜若不睡覺,就會被催促或強制打針。
為什麼我要說這些呢?我想表達的是,每個人的經歷跟體會都不同,更別說精神疾病有那麼多種,不同人對於經驗的解讀當然也會不一樣。我並不認為我的住院經歷是不好的,事實上也有其他病友覺得住院期間能密集、即時調藥對於控制病情很有幫助。所以住院到底是好還是不好,因人而異,也會因院所的處置不同而有所差異。
「去機構化」草案有點像是否定了機構的一切,可是機構的一切真的都是不好的嗎?或者其實是有改善空間,但並非全無益處呢?如果機構都沒有設置的意義,那是不是我國的長照2.0也把機構全部廢掉,只要改行居家照護就好?但事實上有可能嗎?我在護專上長照課程時,就有老師坦言,她照顧自己失智的父母時,雖然一開始都希望是由自己來顧,但最終仍只能送往機構,因為心力都已經完全耗竭了。一般人走向失智時都有可能讓家屬疲憊不堪,更何況是慢性精神病患的家屬?
另外關於用藥,我覺得藥物比較像是慢性精神病患的「輔具」,服藥沒有什麼權利不權利的問題,就是因為需要,所以才服藥。像以我來講,僅只一週未服藥,我的躁狂就大發作,住了近三個月的院才逐漸恢復穩定。當然不是所有精神病友都需要服藥,或是只需要服藥,就像身障者也不一定都是拿拐杖或戴助聽器,因為每個人都不同。但我實在無法認同服藥就是讓人失去自由或失去自我的觀點;我們難道會去質疑使用助行器者,就是放棄自我、沒有人權的人嗎?
有些關於強制就醫的疑慮,是出於擔心政府會強行關押政治立場不同者,或是家屬為一己之私而強行將病友送醫住院。但並不是所有的國家或家庭都會利用強制就醫為手段施加惡行。我們當然要盡量避免危害人權,但並不能無限上綱到醫療或機構的一切都是不當的。
以下我就列舉一些我感覺不妥的草案及註釋內容。原文都是英文,但現在機器翻譯很方便,頁面用Google翻一下馬上就能看到中文了。
雖然我自己在躁狂時,也都同意入院治療,但那是因為我本身對醫療是有信任感的;自己在換過許多醫師跟心理師後,也終於有遇到處得來又盡責的醫師/心理師。那假如是一個急性發作中、對醫療印象差而不願強制住院的病友呢?怎樣才能在他急性發作時,取得他的知情同意呢?
再者,慢性精神疾患雖然屬於身心障礙的一種,但它與其他身障不同的是,其他類別的身障即使不治療,也未必會影響他人,但精障並非如此。精障若是不治療,是有機會對外界造成影響的,而其影響有可能釀成極大的社會悲劇。精神疾患者會比一般人可怕嗎?並不會!刑事案件中,精神障礙犯嫌的比例遠低於常人,但找到合適的用藥及適當地削減壓力也是必要的。
至於鎮靜劑、情緒穩定劑、電療之類的,在精神疾病的治療,尤其是躁鬱症,這些都是方法之一。我沒有做過電療;長期以來用藥,情緒大致算穩定。但有些病友可能單靠用藥的效果不夠理想,而選擇用電療,或是rTMS,這些治療其實真的沒有那麼可怕,比起數十年前的腦白質切除術已經好很多了。
翻新環境......我想不出這有什麼不妥耶?難道住所內部整理得更美觀、更精緻是不對的嗎?
老實說我看到這條真的有點傻眼,集體住房、庇護工場跟日托到底有哪點不符合人權,需要避免?是我的觀念太落伍了嗎?還是訂定草案的委員太先進?會不會對於人權的觀點和一般民眾差異太大,反而導致精障病友成為民眾表達不滿、進而攻擊的目標?
我並不認為病友的集體住所、庇護工場或日間照顧機構的存在是一種歧視。它就只是一個必要的存在,有些病友跟家屬也確實需要。比如思覺失調或躁鬱症的病友,在藥物治療的初始階段,有可能因藥物副作用而造成失能、無法工作,但失去工作也意味著沒有收入,經濟陷入困境反而沒錢就醫,此時若能有個庇護工場,讓病友可以撐過藥物治療初期階段,適應副作用並恢復工作,讓病友相信藥物治療之後恢復正常的自己也可以是很有能力的,那不是很好嗎?設置庇護工場應該很合理啊!(這邊要強調,雖然精障不一定能根治,但有規律服藥的話,很多病友都是可以恢復穩定的,就像糖尿病、高血壓一樣,控制良好者外觀其實跟一般人無異)更不要說集體住所--有些家庭根本是失能狀態,精障者的父母有可能本身就是精障,又或是需要工作,不一定都有人力、心力照顧病友。台灣又是人口稠密的國家,人人比鄰而居,在大眾普遍對精障認知不足的情況下,我反而覺得集體住所是一個不錯的選擇。如果今天我父母不在了,我是很認真地希望自己能跟病友們一起居住,至少我們懂得彼此,可以相互照料。我覺得要消弭的應該不是機構,而是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錯誤期待跟認知吧!
到底是什麼情況,會認為日托跟庇護就業不符合人權?我自己身為身心障礙者,我就很希望日間照護機構跟庇護就業能夠存在。是因為政府希望能履行人權公約,因此反而沒有讓精障的庇護就業妥善運行嗎?那至少應該要保障病友在工作期間,能夠毫無顧慮地接受治療吧?如果統統都沒有,不就是讓病友跟家屬只能自立自強嗎?
醫院內設庇護工場 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
身心障礙庇護工場虧損不是「罪」~~ 請不要剝奪精神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的權利 (台北市心生活協會)
去機構化並且讓身心障礙者保有各種權利,不受藥物依從性的條件限制……嗯,其他身障者也許可以,但精障,我認真覺得不行。許多精障病友在長期的藥物協助下,是有機會恢復正常的,但若是妄想、幻聽、幻覺的狀況嚴重,以致於可能傷害自己、傷害他人,那麼難道病友拒絕接受藥物治療,都是可以被大眾理解並接受的嗎?病友得病不是罪過,沒有人天生就想得這種病,但是不是有些部份也需要以公眾權益為考量,畢竟我們終究是要比鄰而居,不可能遺世獨立。所以在考慮病友的權益時,是不是也該考量一下大眾的權益呢?
Covid-19的疫苗,民眾都可以自由選擇要打還是不打,也因為可以選擇,因此有很多人選擇不打。精神科藥物的副作用影響程度,恐怕不亞於Covid-19疫苗,但急性發作時,藥物是可以有效抑制妄想跟幻覺的,至少以我的經驗是如此。雖然不是每位病友都甘願接受藥物治療,但有時候這真的不是甘不甘願的問題。如果我們不以大眾的角度做考量,又何來要求大眾都以我們的角度做考量呢?
確保性權利、生殖權利、停止長期使用精神科藥物……我覺得如果是控制得宜的病友,當然可以主張性權利跟生殖權利,但如果是拒絕服藥而引發躁症、性慾高亢的病友呢?再者,我自己就是長期使用精神科藥物,到現在都好好的,長期服用怎麼了嗎?我也不覺得我沒有人權啊!就跟任何一位身障者對於輔具的需求一樣,精障者需要長期用藥也很合理吧。怎麼可能既不用藥物、又可以安安穩穩地「去機構化」呢?
日托、社區服務會無助於支持、包容?如果是這樣,那難道老人的日照中心、居家照護,也都無助於我們對長者的支持跟包容嗎?重點應該是政府要怎樣讓一般人更瞭解長照的用意、功能、老人的需求,而不是說托管或機構完全不符合老人的權利吧。如果所有資源都偏向一方,那機構內部的照顧品質不佳、不人道對待的問題,不是更難見光嗎?我認為重要的是關注機構內可能存在的漏洞及虐待,而不是毫無彈性地去機構化。
過度用藥當然不妥,但不允許「未經同意的任何治療」……很遺憾地,精神狀況嚴重偏離正軌時,心甘情願接受治療的病友恐怕算是少數。並不是因為藥物無效所以才抗拒,而是因為病友有可能對自身狀況不瞭解、對醫療人員及藥物本能地反感(就像很多人認為服藥傷腎而不願服藥一樣)。要病友急性發作時同意才給予治療,我覺得就跟請昏迷的病人同意不氣切不急救一樣,是不合理的。
我必須承認自己算是很幸運地有家人支持、遇上好的醫療團隊;也許我這些政治不正確的想法,是出自於我自己的經歷太幸運。但我真的不認為有哪一種方法是百分之百令人滿意、百分之百正確、百分之百有效的。我們有我們的權利,可是當我們的權利跟其他人的權益太過衝突時,恐怕只會導致精障病友被大眾誤解更深。